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辅导> 正文
财税辅导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20-08-20     浏览次数:

一些公司出于鼓励优秀员工、回馈客户、加强企业的文化建设等目的,组织或安排免费旅游活动。对于此类活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笔者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这两个税种进行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无偿获得一次免费旅游的机会,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按哪个税目缴税?这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分析。

(一)公司对雇员和对提供劳务的非雇员承担旅游费的,应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 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为投资人及其相关人员承担旅游费,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旅游费用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所以,公司为投资者、其家庭成员以及相关人员承担旅游费支出,应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或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为客户承担旅游费,如果属于客户消费后的回馈,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在实际销售中,有的公司会在销售汽车、住房等大额消费支出的同时,赠送几日游的旅游服务,这项赠送服务属于财税〔2011〕50 号文件中提到的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所以,这些因销售而产生的旅游费支出,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公司为客户承担的旅游费,若是客户抽奖所得,或向客户无偿赠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 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74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如果公司对客户提供了抽奖服务,对于中奖客户获得的免费旅游,或者公司因业务宣传向客户提供了免费旅游,公司应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无偿获得一次免费旅游的机会,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按哪个税目缴税?这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分析。

(一)公司对雇员和对提供劳务的非雇员承担旅游费的,应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 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为投资人及其相关人员承担旅游费,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旅游费用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所以,公司为投资者、其家庭成员以及相关人员承担旅游费支出,应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或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为客户承担旅游费,如果属于客户消费后的回馈,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在实际销售中,有的公司会在销售汽车、住房等大额消费支出的同时,赠送几日游的旅游服务,这项赠送服务属于财税〔2011〕50 号文件中提到的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所以,这些因销售而产生的旅游费支出,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公司为客户承担的旅游费,若是客户抽奖所得,或向客户无偿赠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 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74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如果公司对客户提供了抽奖服务,对于中奖客户获得的免费旅游,或者公司因业务宣传向客户提供了免费旅游,公司应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处理

公司购买的旅游服务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支出的旅游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综上,公司发生旅游费支出,财务人员在实务工作中应当先判断每一笔支出的对象和性质,按章办事,才能做出规范的税务处理,尽可能减少涉税风险。


上一篇:“加价旺销”背后的税收玄机
下一篇:租赁确认的利息费用如何财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