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租赁准则,承租方需要确认利息费用,企业经营中各种借款相应的也产生利息费用,那么租赁产生的利息与借款产生的利息如何进行协调,新准则如何进行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本文结合案例做一分析。
税法规定
关于租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承租人,仍然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类型分别进行税前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关于利息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等文件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财税协调一致,不再有利息费用。而对于租赁负债产生的利息费用,不属于金融工具的列示范围,也不符合所得税对利息费用规定的范围,而只遵从于所得税的经营租赁或者融资租赁,由此产生的财税差异,如何在汇算清缴申报表进行调整,期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新准则变化
新租赁准则对于承租人而言,不需区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豁免情形除外),均应对租入资产计提折旧、资产减值准备和确认相关利息费用。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经营租赁资产的租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相关折旧、减值准备和利息均不可税前扣除。
案例
承租人山川公司与出租人风月公司签订了一项为期3年的办公楼租赁协议:
(1)初始租赁期内的不含税租金为每年50000元(税率9%),每年末支付;
(2)山川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其增量借款利率为每年3%,(P/A,3%,3)=2.828。
(3)假设租赁开始日为2019年12月31日,所得税的税率为25%。该租赁不构成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按照经营租赁处理。
解析
1. 山川公司2019年12月31日,确认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会计处理如下:
租赁付款额=50000×3=150000(元);
租赁负债=50000×(P/A,3%,3)= 141400(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150000-141400 =8600(元)。
借:使用权资产 141400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8600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150000
2. 2020年会计处理如下: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500
贷:银行存款 54500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4242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4242
3. 计提折旧时(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否则折旧期为租赁期和资产使用寿命的较短者),假设无法合理确定,办公楼的剩余使用年限10年,此案例按照3年租赁期计提折旧。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47133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47133
根据以上表格分析,新准则对利润表总的影响是150000.26元,旧准则是150000元。但每年对利润表的影响是前高后低,因为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逐年降低。
由于财税差异,新租赁准则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暂时性的差异,但是根据“初始确认豁免”的原则,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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