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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法院拍卖的物资,如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20-10-14     浏览次数:

案例

甲企业购买法院在网上拍卖的设备。甲企业可否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原则上,企业境内支出的增值税项目,“对方”已办理税务登记,企业的该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原则之外,其中的一种例外情况为,“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如国家机关。

28号公告所述的“对方”,应指销售方,而不是收款方。比如甲企业向乙公司销售货物,丙收钱,28号公告所述的“对方”,应指甲企业,而不是丙。如丙是国家机关,则乙公司的支出,不能按照28号公告的上述规定,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法院在网上拍卖的物品,购买者无法得知真正的销售方是谁,因此无法取得销售方的发票,也无法按照28号公告第十四条等规定,取得对方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以及合同协议、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证明资料,凭上述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该支出。

甲企业由于担心将来销售给设备时,因无合规税前扣除凭证,不能扣除真实发生的购买设备成本,最终放弃了从网上购买该拍卖的设备。

建议

28号公告中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否考虑将其概念外延扩展至“无法获知真正销售方情况下的收款方”。或者正列举某些情形,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等。

实务中有很多诸如上述28号公告不能涵盖的,企业发生的真实的、合理的、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无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不能税前扣除的情形,本文只讨论其中法院拍卖的一种情形,希望税法能更好的展现其中性原则。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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