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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减免期间如何缴纳房产税?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20-10-14     浏览次数:

房主将自有房产对外出租,是生产经营中并不陌生的交易事项,在出租过程中,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但有时合同中会约定给予租户一定的免租期,如签订一年的租赁房产合同中有约定免租使用一个月或两个月。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这一规定可知,虽然房产出租了,不仅同时存在从租和从价计算缴纳房产税两种情形,合同中的免租期还增加了出租房产的税负。如果直接全额免收租金,也就是租户无租金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房产进行生产和经营,这种情况下,缴纳房产税时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参照此规定,也就是说,在无租使用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为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实质上也是税款的承担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房产余值的取得很重要。对于无租使用房产单位,可能会将该房产对外出租,这时房产税也应按照收取租金计算缴纳。

受2020年的疫情影响,国家对出租房屋单位也做出推动和鼓励意见,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明确: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通过上述内容可见,在已经出租房产期间,如对承租人给予了临时性减免租金的,房产处理,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20年04月09日税务讲堂系列课程,财产和行为税司就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财产行为税有关问题及权威解答处理:

问:我是商铺业主,和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考虑到疫情原因,今年2月为租户免了当月租金。请问2月份房产税如何缴纳?是否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纳税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以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不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即不用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处理,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上述商铺业主纳税人2月份的房产税应按照实际租金收入乘以12%来计算申报缴纳,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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