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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件》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第四条(七)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因纳税人的货物是购买的,所以该行为只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无需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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