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注(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各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但是财税[2004]140号对(86)财税地字第008号中对企业停产、撤销后的房产税政策作出废止。因此,企业停产后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情况下仍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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