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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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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位员工的个人借款应不应该在坏帐准备的计提范围?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27     浏览次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第45条规定将计提坏账准备做为,“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该文第46条对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第四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上述规定充分说明单位员工个人借款不是应收帐款,不属于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不能计提坏账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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