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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27     浏览次数:

1、《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中明确,“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据此,持有出租给子公司并收取租金的房产应属于投资性房地产。2、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条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投资性房地产1521中明确,“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 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合并利润表会合02表中明确“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填列)。”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升高的情况下,母公司应确认贷方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合并报表中该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应冲回。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据此,税收上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都强调实际发生。当投资性房地产被确认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情况下,当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升高的情况下,持有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带来的收益不是实际发生的收益,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第二条明确,“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据此,你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但选用公允价值模式后就不能转为成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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