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子公司投资所涉及的税收依固定资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别。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企业以不动产对外投资,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或土地增值税。接受投资方涉及契税、印花税。不涉及营业税。
1、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印花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其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3、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048号文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上述规定说明,以房地产投资的现行税收政策依是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别。如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仍可免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048号文还规定“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文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5、接受投资方应缴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税”。据此接受投资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如果企业以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即动产对外投资,则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此外,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接受投资方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会计处理:接受投资的子公司帐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固定资产”科目使用说明执行,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
投资方账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或应交营业税。
》(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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