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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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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理解建筑业“分包”?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28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0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承接建安工程并分包给其他建筑劳务公司,可以总承包金额减去分包金额后缴纳营业税并对分包的部分扣缴营业税。另外在缴税时,还可按规定减去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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