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提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信息化管理,保证出口退税有序高效进行,深圳国税直属分局将从8月1号开始优化出口退税业务流程,实行出口退税全流程系统管理。现将常见问题整理如下:
一、外贸企业如果发生出口退税业务需要发函,是否需要到办税大厅办理?
答:2016年8月1日之后申报的出口退税单证,需要发函的业务由直属分局自行发函,我局不会因发函而将单证退回企业,也不需要外贸企业到办税大厅发函。
二、对于外贸企业同一批次的申报单证,如果有部分货物存在疑点,是否该批次的所有货物都暂不能办理退税?
答:优化审核流程后,为确保退税进度,对同一申报批次的单证,经审核排除疑点的部分可以先行退税,剩余部分待排除疑点后再行退税。
三、外贸企业在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数据时,能否在同一个关联号下关联多个供货企业?
答:外贸企业在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数据时,一个关联号下请尽量只关联一个供货企业。如果多个供货企业共用一个关联号,当我局对其中一个供货企业发函调查时,这个关联号下所有的应退税款均处于暂不办理状态。
四、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是否需要提供换汇成本情况说明?
答:因目前在退税审核时换汇成本疑点普遍存在,为避免企业因换汇成本疑点多次往返税务机关,请外贸企业在退税申报时,随单提供一份针对整单的换汇成本情况说明。
五、外贸企业在申请办理发票结转时,是否需要填写发票结转单?
答:外贸企业在做进货分批申报时(即发票结转),不再需要使用发票结转单,企业按每次需要申报的发票金额在系统中分批录入数据即可。申报时,第一次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以后再次使用该发票申报退税时,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适用无纸化出口退税管理方法的纳税人在申报退税时无需提交纸质增值税抵扣联发票。
问: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问: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中,与出口货物有关的哪些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问:在何种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二次发函?
答:《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第六十八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函地国税机关应重新发函,并在调查函中说明再次发函理由:(一)在函调系统中录入的发函内容有错误;(二)复函中说明供货企业不属于复函地国税机关管辖。
申请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期限由2016年5月15日延长至2016年7月15日。 四是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由2016年4月15日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由2016年3月15日延长至201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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