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常见答疑> 正文
常见答疑
常见答疑
常见答疑

保险公司发生共保业务时,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09-04     浏览次数:

问:保险公司发生共保业务时,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支付共保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 
    (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上一篇:减免的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下一篇:发票开具的十个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