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纳税人7月1日前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经请示省地方税务局,保单有效期间延续到2017年7月1日以后的,可在2017年7月1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对其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200元/月的扣除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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