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A房产公司2016年12月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3000万元,并取土地出让金财政收据,2017年1月,A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并与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将该土地使用权变更为B公司,B公司取得了原国土局开具给A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造成土地出让金收据抬头与公司名称不一致,该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呢?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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