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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二)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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