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股票转让行为属于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是指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境外单位将持有的境内企业的股票转让给另一境外单位,其销售方和购买方均不在境内,因此,在总局尚未另行明确之前,暂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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