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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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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的服务,此前已经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应如何处理?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11-10     浏览次数:

答:以该业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同时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已就应予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将增值税发票收回(即:按规定做“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将增值税发票收回(即:按规定做“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并按规定重新开具。 
    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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