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跨省临时从事外出经营活动,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到经营地国税机关首次进行报验,需要出具什么资料?是否有30天的报验期限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因此,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持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的国税机关进行报验,暂无30天报验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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