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三)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