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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中,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如何界定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8-03-16     浏览次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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