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粮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清水河库区活畜仓库及相关配套设施房产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7-12     浏览次数:

深圳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减轻中粮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经营负担,保持香港活畜市场的稳定,经研究,自2007 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中粮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清水河库区为供应香港市场鲜活冷冻商品提供仓储和中转、装运服务设施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