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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06-04     浏览次数: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
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
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6年35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
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l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
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
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
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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