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4日 川地税发[2004]118号 成都、泸州、广元、雅安、资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 税的通知》(财税[2004]144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与纳税人及当地国税 部门联系,核实纳税人应予免征或抵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 附加,并于2005年1月31日前将免征或抵减的具体数额上报省局。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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