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1日 川地税发[2004]11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 137号文)转发你们,并结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大力加强契税征管工作。根据全国农业税收工作会议精神和总局制定的争 取到2007年契税、耕地占用税收入比2003年收入翻两番的目标,各级地税机 关要深入分析当前形势,稳步实现农业税收征管职能转变和工作重心的转移,努力开 创农业税收工作新局面。 二、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 的理解与支持,创造条件,做好契税代征改自征工作,确保“先税后证”,防止税源 流失。 三、各级征收机关应对本地区契税征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2005年2月 10日前将契税代征改自征情况上报省局。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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