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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8-15     浏览次数:

     2002年8月15日  川国税函[2002]201号

 

泸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44号)转发你局。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所属全资控股成员企业,2002年按照国税发[2001]13号文规定就地预交

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60%,年终由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办理年度应纳企业

所得税的清算。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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