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8-15     浏览次数:

     2002年8月15日  川国税函[2002]205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64号)转发你们,并明确四川通信服务公司2

002年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为:其所属市州级分公司按季就地预交应纳企业所得税

15%的30%,省公司年终办理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