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1-29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
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