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西南财税咨询网
登录
注册
本站搜索
热门搜索:
小微企业
营增改
出口退税
税务登记
首页
财税法规
地方法规
投资理财
税收优惠
财税新闻
培训考试
电子期刊
特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财税法规
中央财税法规库
会计法规库
证券法规库
金融法规库
审计法规库
基本法规库
国外税务法规库(英文)
其他经济法规库
中国关税法规库
国际税收协定库
中国财务会计法规库
中央财政法规库
中央税务法规库
财税法规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1-29 浏览次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白银能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规定,对企
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失效日期:
用户ID
文章ID
文章标题
购买价格
购买时间
微信支付订单号
支付id
支付状态
未付
已付
订单号
支付时间
验证码
看不清楚?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