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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1-21     浏览次数:

          2003年11月21日 川地税函[2003]452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近日,总局下发了明传电报《关于加强

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1号),要求各地高

度重视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积极实施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总

局要求,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在贯彻落实总局要求,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税收征管工作中,凡涉

及营业税税政问题由流转税部门负责,涉及软件问题由信息部门负责,涉及发票管理

由征管部门负责,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协作,积极做好货物运输税收

征管工作。

    为了便于各地征询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有关情况,请各市、州局向省局以

下处室及有关人员询问和报告有关情况。

    1.有关营业税税政和管理问题

    流转税处李东(028)85459958-81402

    2.有关货物运输业发票问题

    征管处吴红燕、鲁平(028)85459958-81510

    3.有关信息技术支持问题

    信息管理中心郑丹(028)85459958-81105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并向省局上报符合自

开票和代开票条件的纳税人数量。同时还应当上报自开票纳税人的申请户数和实际已

认定户数,2004年2月以前,于每月10日和月底上报省局;2004年2月以

后,于当年6月25日以前和12月25日以前上报省后,并由省局汇总报总局。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3]121号)要求,确因工作需要,需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的,由各市、州局上报省局审批。

    四、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及川国税发[2003]137号文件已

明确式样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传递清单》、《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由各

市、州地税局自行印制;自开票纳税人章、式样用宋体字样自行刻制(章中

方税务机关指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

书》、《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年审合格

标识的印制工作另行通知;《货物运输业自开发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

代开发票纳税人认定表》、《自开、代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的式样由省局提

供(见附件),各市、州局自行印制;开票人专章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式样

通知纳税人以宋体字自行刻制(章中地方税务局指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

并将印模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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