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1日 川地税函[2003]452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近日,总局下发了明传电报《关于加强 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1号),要求各地高 度重视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积极实施“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总 局要求,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在贯彻落实总局要求,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税收征管工作中,凡涉 及营业税税政问题由流转税部门负责,涉及软件问题由信息部门负责,涉及发票管理 由征管部门负责,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协作,积极做好货物运输税收 征管工作。 为了便于各地征询“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有关情况,请各市、州局向省局以 下处室及有关人员询问和报告有关情况。 1.有关营业税税政和管理问题 流转税处李东(028)85459958-81402 2.有关货物运输业发票问题 征管处吴红燕、鲁平(028)85459958-81510 3.有关信息技术支持问题 信息管理中心郑丹(028)85459958-81105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并向省局上报符合自 开票和代开票条件的纳税人数量。同时还应当上报自开票纳税人的申请户数和实际已 认定户数,2004年2月以前,于每月10日和月底上报省局;2004年2月以 后,于当年6月25日以前和12月25日以前上报省后,并由省局汇总报总局。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3]121号)要求,确因工作需要,需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的,由各市、州局上报省局审批。 四、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及川国税发[2003]137号文件已 明确式样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传递清单》、《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由各 市、州地税局自行印制;“自开票纳税人”章、式样用宋体字样自行刻制(章中“地 方税务机关”指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 书》、《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年审合格 标识”的印制工作另行通知;《货物运输业自开发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 代开发票纳税人认定表》、《自开、代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的式样由省局提 供(见附件),各市、州局自行印制;“开票人专章”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式样 通知纳税人以宋体字自行刻制(章中“地方税务局”指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 并将印模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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