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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5-04-05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税发[1994]2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现对五大电力企业集团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

缴纳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华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分别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指京

津唐电网)、山西省电和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

缴入中央金库。

  二、东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华东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华东电力集团公司、上海市电

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

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华中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湖北省电

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葛洲坝水力发电

(宜昌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五、西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应分别以西北电力集团公司、甘

肃省电力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上述五大电力企业集团所属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发电厂、供电局除外)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

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他仍按国税发[1994]2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失效日期: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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