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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1-10     浏览次数: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甘肃、新疆、青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区、市),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上述4家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附件: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2.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名单
 
 
                                                                         二○○八年一月十日
 
抄送: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1月18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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