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0日 川地税发[2004]12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及《欠税 公告办法(试行)》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欠税管理的重要性。纳税人欠税的实质是占用国家 税款。试行欠税公告制度,对于加大清欠力度,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推动依法诚信纳 税,改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推行欠税公告制度, 切实加强欠税管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二、组织学习,加强宣传 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全体地税干部认真学习《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和相关规 定,吃透精神实质,把握好政策界限。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 媒体和办税服务场所,召开纳税人会议等,向社会和纳税人广泛宣传加强欠税管理的 重要性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及相关政策规定,增强其配合地税机关清缴欠税和 依法纳税的积极性。 三、明确职责,认真实施 各级征管部门负责欠税公告的综合协调、法规部门负责有关欠税政策的执行把关, 计统(财)部门负责欠税的核算统计,基层征管单位负责欠税的确认、审核、催缴。 省、市、县三级税务局为欠税的公告机关。 各地要根据《办法》的要求,逐户核对纳税人累计欠税(指同一纳税人的各税合 计数)情况,保证欠税统计清单与纳税人分户台帐数据、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数据的 一致,认真做好公告前的确认工作,积极稳妥推行欠税公告。 四、及时上报,规范行为 各级公告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及时公告当期应公告的纳税人欠税情况,即企 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公告一次;个体工 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需省局公告的,由基层地税机关审核 确认后,及时逐级上报。 各级地税分局、地税所上报公告机关的时间由各市州局确定。各级稽查局对已下 达处理决定书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而形成的欠税,应按时将欠税情况分 户上报同级地税机关,由公告机关按规定进行公告。 五、加强调研,严格管理 欠税公告后,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后续管理,依法催缴,加收滞纳金,必要时使 用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坚决维护国家税收的权威性。 各地在试行欠税公告的同时,应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 报告。 附件: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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