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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1-23     浏览次数:

 

北京、辽宁、黑龙江、河北、宁夏、甘肃、浙江、江苏、湖南、四川、广东、海

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关于提取中新集团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

材计财发[1997]14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

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

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

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

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

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化学建筑材料公司        12      北京市

2   中新集团房屋建设总公司       10      北京市

3   中国新型建筑房地产开发公司     10      北京市

4   北京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       5       北京市

5   中国新型建材进出口公司       15      北京市

6   中新集团供销公司          2       北京市

7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广州公司      2       广州市

8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海南公司      2       海南海口市

9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 10      浙江杭州市

10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岳阳公司      1       湖南岳阳市

11  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300     北京市

12  湖南建材纸厂            3       湖南南县

13  华北新型建材机械厂         4       河北涿州市

14  营口稻草板厂            1       辽宁营口市

15  大洼稻草板厂            3       辽宁盘锦市

16  中环国际旅行社           6       北京市

17  中新集团工程咨询公司        15      北京市

18  中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48      北京市

19  北京龙都宾馆            5       北京市

20  镇江新材厂             2       江苏镇江市

21  南京岩棉厂             3       江苏南京市

22  常熟新砼厂             3       江苏常熟市

23  哈尔滨岩棉厂            2       黑龙江哈尔滨市

24  兰州岩棉厂             0.5       甘肃兰州市

25  浙江ASK公司           1.5       浙江嵊州市

26  黄石新材厂             2       湖北黄石市

27  中卫新材厂             0.3       宁夏中卫

28  湖南金壁公司            1       湖南常德市

29  泰兴壁纸厂             2       江苏泰兴

30  常州丽宝第公司           9       江苏常州市

31  苏州涂料厂             3       江苏苏州市

32  江阴化工塑料厂           4.5       江苏江阴市

33  江阴塑料地板厂           4       江苏江阴市

34  镇江合成厂             2       江苏镇江市

35  苏州立邦漆公司           5       江苏苏州市

36  营口铝格厂             3       辽宁营口市

37  成都色釉料厂            2       四川成都市

38  沈阳陶瓷厂             1       辽宁沈阳市

39  吴县镀膜玻璃厂           4       江苏苏州市

40  营口铝材厂             1.2       辽宁营口市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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