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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黑色金融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1-23     浏览次数: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湖北、四川、陕西、河南、内蒙古、江苏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黑色金融材料总公司《关于申请97年管理费摊销指标的报告》(

黑金财计字[1997]第8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

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6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

所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

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就并入该

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

  附件: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  司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华北公司    60    天津

2   … … … …东北公司    60    沈阳

3   … … … …华东公司    60    上海

4   … … … …中南公司    55    武汉

5   … … … …西南公司    30    成都

6   … … … …西北公司    40    西安

7   … … … …北京公司    20    北京

8   … … … …郑州公司    20    郑州

9   … … … …江苏公司     8    南京

10  … … … …天津公司     4    天津

11  … … … …内蒙公司     1    呼和浩特

12  … … … …燕京公司     3    北京

      总  计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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