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6-13     浏览次数:

颁布日期:2008-6-13    文号:财税[2008]77号    税种:进出口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植物油清单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涉税公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