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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涉税公告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1-11     浏览次数:

     2004年11月11日 国税办发[200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局内各单位:

  依法进行涉税公告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重要

内容。加强和规范涉税公告工作,对进一步加快税收执法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统

一和规范税务机关的涉税公告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把涉税公告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向社会各

界广泛宣传,让广大纳税人知晓涉税公告的内容,了解各项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进

而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二、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各项涉税公告工作。各地要根据各项涉税公告的要求,

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公告责任,按照各项公告规定的内容范围,准确、及时地进行公

告。

  三、加强管理,增强涉税公告的权威性。各地要选择覆盖面广、影响面大、权威

性强的新闻媒介进行涉税公告。今后,总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

务机关需要公告的事项,应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以保证公告的权威性;地

(市、州)、县(市)税务机关公告的事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中国税务报》

或其他适当的媒体刊登;需要纳税人公告的事项,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

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推荐到《中国税务报》刊登。

  四、涉税公告刊登的具体办法由中国税务报社制定(见附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涉税公告的具体办法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税务机关的涉税公告行为,制定涉税公告在《中国税务报》

上刊登的具体办法。

  一、涉税公告是指税务机关需在新闻媒体上刊登的纳税人欠税公告、纳税信用等

级公告、非正常户公告、大宗物品采买招投标公告等各类文告,以及纳税人根据法律

规定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告的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各类发票遗失声明、办税卡和印

章遗失声明,等等。

  二、《中国税务报》将安排固定的版面,分类、及时、规范地刊登各类涉税公告。

  三、报社对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各类涉税公告,按有关部门对公告类广告

的规定和报社的广告收费标准,收取广告费。

  四、税务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公告类广告,需对所刊登的公告内容进行

审核,经审核盖章后,寄(传)至中国税务报社。

  五、报社与公告刊登方办妥有关手续后,应在7日内或双方商定的日期刊出,刊

出后报社寄出样报和发票。

  六、中国税务报社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后街21号,邮政编码

100053。Emailguanggao@ctaxnewscomcn

  联系人:潘辉 王珩,联系电话:01063183022(传真),

0108316149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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