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1日 国税函[2004]1255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东、陕西、山西、云南、辽宁、湖北、河南省、 安徽、江苏、广东、广西、江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 家税务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称船舶重工集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 称船舶工业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 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 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2家集团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船舶重工集团所属武汉船舶工业公司的28户全资控股企业、大连船舶工业 公司的8户全资控股企业、西安船舶设备工业公司的8户全资控股企业、昆明船舶设 备集团公司的9户全资控股企业、天津船舶工业公司的16户全资控股企业、重庆船 舶工业公司的18户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船舶工业集团所属上海造船中心 的37户全资控股企业、广州造船中心的9户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 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 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 有关规定,分别由天津船舶工业公司、西安船舶设备工业公司、昆明船舶设备集团公 司、重庆船舶工业公司、大连船舶工业公司、武汉船舶工业公司,以及中国船舶工业 集团公司(本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广州管理局在天津市、陕西省西安市、云 南省昆明市、重庆市、辽宁省大连市、湖北省武汉市、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合并缴 纳企业所得税。 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 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各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合并纳税的企业,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 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 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上述合并纳税的企业,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 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 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1.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略) 2.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成员单位名单(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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