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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1-11     浏览次数:

     2004年11月11日 国税函[2004]1255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东、陕西、山西、云南、辽宁、湖北、河南省、

安徽、江苏、广东、广西、江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

家税务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称船舶重工集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

称船舶工业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

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

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2家集团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 

  一、船舶重工集团所属武汉船舶工业公司的28户全资控股企业、大连船舶工业

公司的8户全资控股企业、西安船舶设备工业公司的8户全资控股企业、昆明船舶设

备集团公司的9户全资控股企业、天津船舶工业公司的16户全资控股企业、重庆船

舶工业公司的18户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船舶工业集团所属上海造船中心

的37户全资控股企业、广州造船中心的9户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

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

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

有关规定,分别由天津船舶工业公司、西安船舶设备工业公司、昆明船舶设备集团公

司、重庆船舶工业公司、大连船舶工业公司、武汉船舶工业公司,以及中国船舶工业

集团公司(本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广州管理局在天津市、陕西省西安市、云

南省昆明市、重庆市、辽宁省大连市、湖北省武汉市、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合并缴

纳企业所得税。  

  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

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各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合并纳税的企业,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

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

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上述合并纳税的企业,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

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

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1.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略)

   2.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成员单位名单(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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