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8日 国税函[2005]19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南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征退税率问题 的请示》(津国税退[2004]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植物性鲜奶油(油脂)的生产工艺过程与制作植物油的工艺过程完全不同, 植物性鲜奶油(油脂)不属于植物油范畴,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植物性鲜奶油 (油脂)适用17%的征税税率,退税率应为13%,从2004年1月1日起执 行。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