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143
号)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1994]财农税字第7号)
发布实施以来,各地加强了农业特产税征管,积极组织征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近
一段时间,个别地方出现了按地亩人头平均摊派农业特产税的做法,背离了农业特产
税政策,使农业特产税税负畸重畸轻,收入多的少负担,收入少的多负担,没有收入
的也负担。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农业特产税政策,依法治税,防止和纠正平摊农业特
产税的错误作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进行税源调查,严格按产品实际收入征税。各地在征收工作中要切实
做好农业特产税源头征税的基础工作,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税源调查与核
实,掌握税源分布和增减变化情况,建立健全税源登记台账和档案。要按实际收入实
事求是地分配农业特产税征收任务,征收中要做到正确执行政策,严格按照产品实际
收入计算征税,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没有收入的不征。要坚决防止和纠正
不问有无税源和税源多少,按地亩或人头平均摊派税款的错误做法。
二、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征税范围和环节征税。对国务院规定的
全国统一征税品目,各地必须依法征税,做到应收尽收,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税或暂缓征税,擅自越权审批的减免税,要立
即清理,恢复征收。地方确定征税的其他应税品目,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
可开征,省(不含省)以下地方政府不得擅自扩大征税范围,未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擅自开征的新品目,要立即停征。要正确执行收购环节的征税政策,收购环节的征
税品目应仅限于财政部规定的产品,不能任意扩大。在征税时要分清环节,不得将应
在收购环节对收购者征收的税收平摊到土地或农民头上。
三、要不断完善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规范执法。各地要不断总结完善和规
范征收管理办法,实行查定征收的,核定的计税收人要切合实际、公平合理;实行查
验征收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
理证明"的通知》(财农税字[1995]4号)的规定,避免重复征收,以促进源头征
税;委托村委会和其他部门征收的,要发给委托证书,并加强监督和指导,防止错征、
漏征税款和营私舞弊现象发生,对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和个人要逐步实行税务
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在征收中要讲究工作方法,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文明执法,
要慎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征收税款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严禁
收税时打"白条";征收中应做到:公开税收政策,公开税源情况,公开征收任务,公
开税款征收数,公开减免数,以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本通知发布后,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1996年的征收工作,对农业特
产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予以纠正,坚决杜绝一切平摊税款的
错误做法。我局将在1996年内组织一次全国性的执法检查,对违反税收政策的,
要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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