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应一律停止执行,营业税
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决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减
税、免税项目。但是,新税制实行以来,仍有一些地区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规定
或开新口子,对某些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如过路费、过桥费等,给予减
免营业税照顾。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税务部门对其收费依法征税,
个别地区的有关主管部门甚至正式行文令其所属单位拒绝缴税。这些现象均属严
重违反税法的行为。实行税制改革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一再强调要维
护税法的统一规定,防止新税制被扭曲、蚕食、丧失改革意义。最近国务院在国
发明电[1994]26号紧急通知中又进一步强调:“无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还是地方税,都要执行国家统一税法,不准擅自制定减免税收政策,已经制定的
要立即检查纠正;拒不纠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了维护税法的统一
规定,巩固税制改革的成果,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税法,不准擅自对行政、事业单
位的收费项目减免营业税,擅自减免税的要立即检查纠正。在定于今年开展的税
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中,要把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征税情况作为营业税
的检查重点,如发现在国发明电[1994]26号紧急通知下达后仍然擅自开口子减免
税的,一定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对于拒绝依法纳税的单位和部门,要责令其将应纳税款取期补缴入库;
对仍然拒绝缴纳的,应贪污按照抗税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于事业单位的一切收费,凡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均应依法征税。对
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两个条例划分征税和不征税的范围;凡不是由这些机关或其
所属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而是由其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或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
均应征收营业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