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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考虑到股东个人名义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可根据车辆实际折旧年限、公务用车时间、公务用车费用等具体情况,允许按照不超过实际购买车辆发生费用总额40%的比例进行费用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确定。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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