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5日 财税[2005]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9月1曰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税则号为 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 口退税(含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3)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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