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2日 国税函[2005]823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4]153号)下发后,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对跨地区经营 企业是否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东北三省一市范围 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东北三省一市范围外的企业,包括东北三省一市范围内的集团公 司设在东北三省一市范围外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不得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