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2日 财预[2005]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
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
[2005]25号),保证出口退税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
整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以审批退税日期为准,下同)起,各地区出口货物
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下同)中属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继
续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比例分担改
按92.5:7.5的比例分担。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维持经国务院批准核定的数额
不变。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从2005年9月1日起,由国库退付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统一从中央库
款中退付;“免、抵”的增值税按75:25比例分别调增中央和地方“免抵调增增
值税”(科目编码010151),并按“免、抵”税额调减中央“免抵调减增值税”
(科目编码010302),同时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
方国库。“免抵”调库的其他办法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
执行。
(二)2005年9月1日以前已经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各级财政、国税
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进行账务调整。账务调整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三、2005年及以后年度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地
方财政在年终专项上解中央财政。
四、为反映出口退税变化情况,对《2005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2006
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作下列调整:
(一)将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10301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改为中央收
入退库科目,反映从中央国库退付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将010302“免抵调减
增值税”改为中央专用科目,反映按“免、抵”税额调减的增值税。
(二)取消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720110项“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收入”和一
般预算支出科目第660110项“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支出”。
(三)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7202款“一般预算上解收入”下增设720203
项“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收入”,反映地方上解中央的出口退税收入。在一般预算支出
科目第6602款“一般预算上解支出”下增设660203项“出口退税专项上解
支出”,反映地方上解中央的出口退税支出。
五、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地方预算收支需作相应调整。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
向本级政府汇报有关调整情况,并要针对本地区出口退税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管
理办法,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