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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0-10     浏览次数:

     2002年10月10日  川国税函[2002]240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

2]80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明确,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各地对凡符合核销条件的死欠税款,应及时办理申请核销手续,但必须

死欠税款核销规定的权限和确认程序进行报批。

  二、各级国税机关申请确认核销死欠税款的职责分工仍按《四川省国家税务

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发

[2001]35号)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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