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3日 财税[200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 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 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 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