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6日 国税函[2005]374号 北京、湖南、四川、江苏、湖北、安徽、河南、河北、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所属企业2004年技术开发费 的请示》(南车财[2004]16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 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 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 费2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 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 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 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区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 408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 266 四川省资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292 江苏省常州市 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57 山东省青岛市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156 江苏省南京市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152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162 四川省眉山市 中国南车集团武昌车辆厂 72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74 安徽省铜陵市 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72 四川省成都市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83 河南省洛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襄樊内燃机车厂 53 湖北省襄樊市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154 北京市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102 河北省石家庄市 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 89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南车集团贵阳车辆厂 201 贵州省贵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150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57 江苏省常州市 合 计 2,800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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