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8日 国税函[2005]40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认定事宜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 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企业向消费者赠予消费卡,消费者持卡在该企业消费的,对企业按(国税函 [2004]1032号文件)的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企业向临时雇用的“技工技师”支付的报酬,按“劳动报酬”项目计征个人 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劳务费全额在税前扣除。 三、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 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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