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5日 国税函[2005]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关于中远集团下属两家公司提取2004年 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远财金[2004]406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 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 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 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的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 外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分别提取1535万元和1560万 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 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 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 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 审核和管理。 附件:1.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2.中国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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