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1日 国税函[2004]124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闽国税发 [2004]21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 的规定,对龙岩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 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SP200) 25×(54+30)全包装 136.24 龙岩卷烟厂 七匹狼(SP300) 25×(54+30)硬盒翻盖 194.37 (3)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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